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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庆碧、李子波、李子丹与大竹县生财页岩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碧,李子波,李子丹,大竹县生财页岩砖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王庆碧。原告李子波。原告李子丹。法定代理人王庆碧,系李子丹母亲。委托代理人罗洪光、王慧,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竹县生财页岩砖厂,住所地:大竹县莲印乡天生村十一组。负责人李行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碧、李子波、李子丹与被告大竹县生财页岩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碧、李子波、李子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碧、李子波、李子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