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某诉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薛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邱国,市民,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滨,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与被告薛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海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邱国负担。审 判 长 关志新审 判 员 柳 燕人民陪审员 杨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