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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某诉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薛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邱国,市民,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滨,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与被告薛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海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邱国负担。审 判 长  关志新审 判 员  柳 燕人民陪审员  杨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