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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金安。被执行人刘爱。被执行人毛海滨。被执行人郭安红。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金安、刘爱、毛海滨、郭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新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393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毛海滨25600元、郭安红4870元、郑金安102200元,并冻结毛海滨银行账户,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季 承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敬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