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与姚爱芳、许春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姚爱芳,许春霞,姚海琴,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22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范堤新路4号。负责人李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季春林,职员。被执行人姚爱芳。被执行人许春霞。被执行人姚海琴。被执行人刘勇。关于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以下简称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爱芳、许春霞、姚海琴、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姚爱芳应偿还申请人长沙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90155.43元,合计180155.43元。被执行人许春霞、姚海琴、刘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经上门执行,被执行人姚爱芳表示因发生车祸,造成九级、十级伤残,无还款能力。后经查询法院系统,姚爱芳因发生交通事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承办人为洋口港人民法庭曹锐法官,且案件目前正在公告送达过程中。本院已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至曹锐法官处,待审理终结之后,由其将材料代交至保险公司,依法扣留姚爱芳的保险事故赔偿款。申请人到庭谈话,提供不出其他三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姚爱芳的审理案件仍在公告送达过程中,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82107.43元、执行费2632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办理了对被执行人姚爱芳保险事故赔偿款的扣留手续。本案暂难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郁秋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