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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旭辉与王育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唐旭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5日。被告王育会,男,汉族,现年47岁。被告王小学,男,汉族,现年30岁,甘肃省西和县马元乡人,住西和县马元乡金泉村,农民。原告唐旭辉诉被告王育会、王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旭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旭辉撤回对被告王育会、王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旭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