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兴财与罗先周、曹存广、李女源、李建成、李爱国、安超、崔新国、王斌、张培、库尔勒市兰干乡人民政府、库尔勒兰干乡农经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财,罗先周,曹存广,李,李建成,李爱国,安超,崔新国,王斌,张培,库尔勒市兰干乡人民政府,库尔勒兰干乡农经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周兴财,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罗先周,男,汉族,195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曹存广,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女源,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建成,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爱国,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住址。被告安超,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崔新国,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斌,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培,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市兰干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阿迪力,乡长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乡被告库尔勒兰干乡农经站负责人热依汗古丽,站长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乡原告周兴财诉被告罗先周、曹存广、李女源、李建成、李爱国、安超、崔新国、王斌、张培、库尔勒市兰干乡人民政府、库尔勒兰干乡农经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爱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兴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40元,退还原告周兴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木亚沙尔人民陪审员 肉 孜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尼 加 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