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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8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945号原告李×,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北京华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丹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是再婚,与其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原告在婚后还帮助被告抚养其女儿。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自2008年原、被告开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到2010年原告已有离婚的打算。2010年6月19日,被告因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导致原、被告感情矛盾加剧。2014年12月18日,被告刑满出狱后一直在其兄长家居住。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十分痛苦,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做的事情原告都无法接受,而且被告做过许多违背法律的事情,被告也不听劝,最终导致被判刑。被告经常打架斗殴,原告无法忍受也无法承担可能的风险。现在原告和原告父母、侄女一起生活,原告回家好多次遇到被告看毛片,不能让被告影响原告家人的生活。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6月19日被告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出狱。被告当时在旅游公司工作,当时旅游市场混乱,因不规范竞争引起摩擦,因此被判刑。但被告入狱是为了工作为了养家,和被告本人人品无关。被告对原告从未打骂过。出狱后被告去过原告居住的地方,由于原告拒不接纳被告,被告被赶出来了。原告把曾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对外出租,不允许被告居住,现在被告居无定所。在原告拒不接纳被告的时候,被告从未作出任何过激行为,一直漂泊在外。双方是有性格差距,但是人都会有性格差距,如果原告能够接纳被告,被告一定会遵纪守法,力所能及工作,补贴家用。双方不存在根本矛盾,只是观念差异。如果原告有条件可以提出,被告一定会在能力范围内全盘接受。双方感情并未到破裂离婚那一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被告有一女,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处事方式不同导致双方时常争吵,且被告曾经因违法行为入狱服刑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并无严重问题及实质性的矛盾,入狱系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导致被判刑,且现已经刑满释放,与被告人品并无直接关系。双方虽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同时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力所能及工作补贴家用,如果原告有条件被告一定会在能力范围内全盘接受,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期间被告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亦没有放弃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说明原告对被告仍有感情。现被告已经刑满释放,双方虽因被告近来的行为产生矛盾,进而争执,但庭审中,被告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会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补贴家用,如果原告有条件被告一定会在能力范围内全盘接受,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苑丹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