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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博与被申请人王智莲、尹东升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博,王智莲,尹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62号申请人颜博,男,1996��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王智莲,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被申请人尹东升,曾用名尹冬升,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居民。申请人颜博与被申请人王智莲、尹东升诉前保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智莲、尹东升位于资兴市鲤鱼江碧水云轩2栋601室住房一套价值40000元部分,或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颜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智莲、尹东升位于资兴市鲤鱼江碧水云轩2栋601室住房一套���值40000元部分,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智莲、尹东升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