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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云超,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系原告职员。被告王志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