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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新乐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丁某某款项1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