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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1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彩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见过几次面,了解甚少。婚后,我们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赌博。2013年夏天我们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初,被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我当时有事未能按时出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们之间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是争吵不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已分居两年时间,夫妻间根本无感情可言,更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我的陪嫁物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1月6日被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来往。原告起诉离婚后,经对原告做和好工作未果。庭审中,原告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2014)雄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几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吵架,并于2013年10月14日分居生活。被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一年多的时间。综上,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