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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岳绪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绪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4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绪文,农民。被告人岳绪文曾因犯抢夺罪,1996年1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某地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绪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岳绪文在沭阳县某镇实施盗窃3起,窃得手表若干,三星手提电脑一台,人民币、外币以及戒指、挂坠、耳饰、手镯、怀表等物品若干,经鉴定及折算,上述货币及物品(手表除外)价值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岳绪文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卢某、李某乙、吴某、殷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送检货币币种及数量的情况说明、外汇牌价、货币折算表、标的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绪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岳绪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绪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绪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第三起部分犯罪事实辩称,公安机关查获的其手包内的加拿大币2000余元系其本人所有,系其于2014年6月份左右在某地兑换所得,故不应将该部分加拿大币的金额纳入其犯罪数额。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岳绪文在某县某镇实施盗窃3起,窃得手表若干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及内装人民币、外币、戒指、挂坠、耳饰、手镯、怀表等物品若干的保险柜一只。经鉴定及折算,上述货币及物品(手表、保险柜除外)价值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现分述如下:1.2015年1月15日傍晚,被告人岳绪文在某县某镇BLYJ小区,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17-2号别墅室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手表若干块及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该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扣押。2.2015年1月23日傍晚,被告人岳绪文在某县某镇blxc小区,通过扳开窗户护栏爬入7A栋别墅室内欲窃取财物,但未窃得任何财物。3.2015年2月15日傍晚,被告人岳绪文在某县某镇hxzy小区,砸碎窗玻璃钻入701栋别墅室内,窃得保险柜一只,内有人民币100张(十元面额100张)、英国币15张(十英镑面额4张、二十英镑面额9张、五十英镑面额2张)、美国币29张(一美元面额17张、五美元面额6张、十美元面额4张、二十美元面额1张、一百美元面额1张)、加拿大币1张(五元面额1张)、澳大利亚币5张(其中五元面额1张、十元面额1张、二十元面额3张)、新加坡币1张(二元面额1张)、马来西亚币4张(一元面额2张、十元面额1张、一百元面额1张)、泰国币47张(其中二十铢面额8张、五十铢面额1张、一百铢面额10张、五百铢面额3张、一千铢面额25张)、香港币56张(十元面额3张、二十元面额18张、五十元面额3张、一百元面额28张、五百元面额4张)、澳门币3张(十元面额1张、二十元面额2张)以及翡翠配钻石戒指4只、钻石D0.12ct戒指1只、主配石钻石D1.01ct,d0.90ct戒指1只、翡翠配钻石、红宝石挂坠2件、翡翠配钻石挂坠1件、翡翠配成立方氧化锆挂坠1件、千足铂挂坠1件、玛瑙挂坠(含绳)1件、和田玉耳饰1对、金耳饰1对、钻石群镶耳饰1对、铂金项链1条、千足铂项链1条、翡翠手镯1只、海鸥牌镂空镀金怀表一只。根据案发当日汇率折算,上述被盗保险柜中所有外国货币折合人民币后价值共计1.5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被盗保险柜中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万余元。被盗货币以及戒指、挂坠、耳饰、手镯、怀表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扣押。另查明,被告人岳绪文于2015年2月1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岳绪文的供述,供述其分别在某县某镇BLYJ小区别墅、blxc小区别墅、hxzy小区别墅内实施盗窃的时间、具体地点、作案手段、被盗赃物特征及赃物藏匿地点等事实;2.被害人卢某、李某乙、吴某、殷某陈述,陈述家中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特征等事实;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了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岳绪文手中持有外币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5.证人胡某证言、监控录像截图,证明了被告人岳绪文在案发时间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的事实;6.扣押清单、居住照片及赃物收藏照片证明了被盗物品被搜查、扣押的事实;7.送检货币情况说明、外汇牌价及货币折算表,证明了被盗货币的种类、数量及案发当日外币折算人民币的价格;8.价格鉴证结论书、标的物照片及价格鉴证明细表,证明了被盗物品特征及价值;9.情况说明,证明了被盗物品现扣押于某县公安局,尚未发还于被害人,以及被扔进沭阳县YJ生态园广场东侧的池塘中的手表与被扔进某河内的保险柜,暂不具备打捞条件,目前尚未打捞。10.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岳绪文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岳绪文的劣迹、前科罪名及刑罚执行情况。12.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岳绪文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岳绪文辩称,公安机关从自己手包内查获的加拿大币2000余元系其本人所有,故不应将该部分加拿大币的金额纳入其犯罪数额。经查,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岳绪文于2014年12月份曾持有外国货币的事实;被害人殷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亦未陈述其被盗财物中含有加拿大币,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岳绪文手包中查获的加拿大币系被告人岳绪文自己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加拿大币系被告人岳绪文本案盗窃所得,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岳绪文上述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岳绪文手包中查获的36张(十元面额1张、二十元面额9张、五十元面额14张、一百元面额12张)加拿大币,经折算约为人民币1万余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岳绪文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绪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撬开窗户栅栏、砸碎窗户玻璃等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绪文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岳绪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绪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绪文归案后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绪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岳绪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对暂扣押于沭阳县公安局的被盗财物由沭阳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人民陪审员  李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退赔清单:被害人卢某现金人民币400元及手表若干、被害人李某三星手提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殷某人民币100张(十元面额100张)、英国币15张(其中十英镑面额4张、二十英镑面额9张、五十英镑面额2张)、美国币29张(其中一美元面额17张、五美元面额6张、十美元面额4张、二十美元面额1张、一百美元面额1张)、加拿大币1张(五元面额1张)、澳大利亚币5张(其中五元面额1张、十元面额1张、二十元面额3张)、新加坡币1张(二元面额)、马来西亚币4张(其中一元面额2张、十元面额1张、一百元面额1张)、泰国币47张(其中二十铢面额8张、五十铢面额1张、一百铢面额10张、五百铢面额3张、一千铢面额25张)、香港币57张(十元面额3张、二十元面额18张、五十元面额3张、一百元面额28张、五百元面额5张)、澳门币3张(其中十元面额1张、二十元面额2张)、翡翠配钻石戒指4只、钻石D0.12ct戒指1只、主配石钻石D1.01ct,d0.90ct戒指1只、翡翠配钻石、红宝石挂坠2件、翡翠配钻石挂坠1件、翡翠配成立方氧化锆挂坠1件、千足铂挂坠1件、玛瑙挂坠(含绳)1件、和田玉耳饰1对、金耳饰1对、钻石群镶耳饰1对、铂金项链1条、千足铂项链1条、翡翠手镯1只、海鸥牌镂空镀金怀表一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处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