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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永才与张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才,张海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武永才,农民。被告张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才诉被告张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永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