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7-1号被执行人何三,又名何宝祥,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刑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中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