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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耿传领与房留新、冯新伟、杨新建、张庆堂、商丘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传领,房留新,冯新伟,杨新建,张庆堂,商丘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耿传领,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留新,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冯新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杨新建,男,50岁,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张庆堂,男,42岁,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商丘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传领与被告房留新、冯新伟、杨新建、张庆堂、商丘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传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传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耿传领承担。审 判 长  张涛审 判 员  马雷代理审判员  宣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