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廷天、石黄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石廷天,石黄三,王来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铁山,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廷天。被执行人石黄三。被执行人王来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来昌在指定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来昌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