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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华堂与刘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堂,刘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堂,男,汉族,东清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强(系原告之子)。被执行人刘汉清,男,汉族,安图县林业局东清林场工人,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刘华堂与被执行人刘汉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华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00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汉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汉清现每月还款300元,且订计划于秋收后偿还2万元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汉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华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刘华堂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