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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远红与孟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红,孟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王远红,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兵,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胜利,男,汉族,农民。原告王远红诉被告孟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敏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远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远红诉称:2012年春季,被告孟胜利购买了我的柏树苗,价款总计21746元,当时并没有付钱,直至2013年1月7日,经我多次催要未付后被告给我写了欠条。2013年4月12日,被告又向我购买柏树苗316株,价格为每株5元,总计1580元,仍然没有付钱,一直拖延到2015年3月8日才给我写了欠条,以上共计23326元。我已催要了多次,被告总是推诿拒付。现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孟胜利支付购买树苗款233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孟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季,被告孟胜利购买了原告王远红的一批柏树苗,树苗款总计21746元,2013年1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4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柏树苗316株,每株单价5元,总计1580元,被告一直未付款,直到2015年3月8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两次欠款共计23326元。原告催促被告支付欠款未果后,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远红向被告孟胜利出售柏树苗,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孟胜利未按时付清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王远红请求判令被告孟胜利支付货款2332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孟胜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是对自己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远红货款2332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交纳190元,由被告孟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