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陵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宫利萍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陵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海杰,宫利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黄陵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陵县仓村金咀沟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海杰,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海杰,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利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宫利萍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宫利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陵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0元,下余26243元。审 判 员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