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垣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杰与被告李勇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杰,李勇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李先杰,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勇智,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杰诉被告李勇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杰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5元,由原告李先杰承担。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荷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