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灌云县水利局与袁堂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水利局,袁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80号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住所地灌云县。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朱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袁堂洪。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于2015年1月12日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对袁堂洪作出灌水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袁堂洪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水利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书面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袁堂洪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灌水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