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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进与陈观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陈观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彭进,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区。被告陈观进,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进诉被告陈观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由原告彭进负担。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