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三军与王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军,王江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512号原告:何三军。委托代理人:叶雯婧、曹丽珍。被告:王江楠。原告何三军诉被告王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三军的委托代理人叶雯婧、曹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4年5、6月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9.6万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王江楠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何三军借到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于2014年8月1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江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三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王江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