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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张家华、谢家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张家华,谢家莲,张猛,龚小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被告张家华。被告谢家莲。被告张猛。被告龚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张家华、被告谢家莲、被告张猛、被告龚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