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姚运珍与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运珍,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小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姚运珍。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瑞呈,总经理。被告缪小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运珍与被告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小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运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姚运珍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沈 倩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