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德强与天津市北辰区泰宙床上用品清洗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强,天津市北辰区泰宙床上用品清洗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1109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强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泰宙床上用品清洗部申请执行人冯德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泰宙床上用品清洗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裁字(2015)第002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82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