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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金芬娣与杨利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芬娣,杨利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金芬娣,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杨利青,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芬娣与被告杨利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芬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芬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金芬娣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