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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玲诉何海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何海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张玲,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庄,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双连、被告何海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通过老乡介绍与被告相识,逐渐成为好朋友后,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先后于2013年6月4日、10月20日共借其现金2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4%,被告自2013年11月开始按月向其支付利息至6个月后就停止支付,也不听其电话。被告之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250000元。被告承认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借取原告现金250000元属实,辩称,其因开设赌场罪被捕,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现无法支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陕北同乡,被告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6月4日、10月20日借取原告人民币50000元和20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无奈,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裁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银行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其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何海庄归还张玲人民币2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25元,其余2525元由被告负担,于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