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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连红与秦东峰、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48号申请人:孙连红。被申请人:秦东峰,服刑期间,其他情况不祥。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工业装备园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014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未注明秦东峰具体住址,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员  葛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