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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长英与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英,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英,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家魁,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宰淑媛,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长英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王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35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长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长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长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言江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