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2548孟芷羽与杨兆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芷羽,杨兆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行人孟芷羽(曾用名孟大方),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兆师,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孟芷羽与被执行人杨兆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杨兆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芷羽19669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芷羽以重复申请执行立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海民初字第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