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和吉日嘎拉与乌兰其其格、张景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和吉日嘎拉,乌兰其其格,张景学,庞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景学(曾用名张景文),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庞福民,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福民在大板镇中心小学所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扣留3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1942元付清为止。二、将被执行人金凤涛在巴林右旗交通局所发放的绩效工资、未休假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部扣留、提取,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1942元付清为止。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车向辉在巴林右旗检察院所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扣留25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1942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