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行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永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社抚费征字(2014)010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永成、张秀丽履行安社抚费征字(2014)010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马永成、张秀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社抚费征字(2014)0101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刘陆洲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