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官民一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永能、钱遵会与李国春、林彩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能,钱遵会,李国春,林彩萍,黄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354号原告魏永能,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者红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钱遵会,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生,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者红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春,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林彩萍,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黄蕊,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魏永能、钱遵会诉被告李国春、林彩萍、黄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魏永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李国春、林彩萍、黄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永能、钱遵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永能、钱遵会撤回对被告李国春、林彩萍、黄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537元,减半收取5768.5元,其余5768.5元退还原告魏永能。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