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良能与凡兆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能,凡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能,男。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凡兆贞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玲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