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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良能与凡兆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能,凡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能,男。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凡兆贞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玲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