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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汪奕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盐井乡前进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已享受了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9000元的情况下,又在其妻子刘某某名下申报一座危旧房改造项目,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补助款14500元,据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重复申报危旧房改建项目的方式,骗领国家危旧房改造资金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辩解:起诉书指控不实。我对政策没有吃透,我是心脏病,健忘症,我与妻子都是残疾人。修房时问了残联等部门,房修好后,经过验收就给了14500元。我认为不构成贪污,认定为贪污有点重。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盐井乡前进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已享受了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9000元的情况下,又在其妻子刘某某名下申报一座危旧房改造项目,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补助款14500元,据为己有。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退回漳县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危旧房改造档案、存款明细等证据所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重复申报危旧房改建项目的方式,骗领国家危旧房改造资金145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于2015年7月6日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贪污14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郁葱审 判 员  何 虎人民陪审员  李全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焦建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