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寇建宏与任安民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建宏,任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寇建宏,男。被执行人任安民,男。寇建宏与任安民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寇建宏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安民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任安民有固定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8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任安民工资2500元,直至扣够13646元止,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