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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戴某某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潘某某,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戴某某,女,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申请人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撤回宣告戴某某失踪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