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培良、乌鲁木齐中兴盛商贸有限公司、郑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何培良,乌鲁木齐中兴盛商贸有限公司,郑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被告何培良。被告乌鲁木齐中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何培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郑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培良、乌鲁木齐中兴盛商贸有限公司、郑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3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代理审判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