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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卸余、胡松雄与胡松雄、胡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卸余,胡松雄,胡旭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郑卸余。被告胡松雄。被告胡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卸余与被告胡松雄、胡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卸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卸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卸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卸余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