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卸余、胡松雄与胡松雄、胡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卸余,胡松雄,胡旭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郑卸余。被告胡松雄。被告胡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卸余与被告胡松雄、胡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卸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卸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卸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卸余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