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美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周圆圆、赵梅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好花园业主委员会,周圆圆,赵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588-4号申请执行人:美好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钱建人。被执行人:周圆圆。被执行人:赵梅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民终字第1337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美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圆圆、赵梅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周圆圆名下牌号为浙C×××××丰田牌(车辆识别号:LVGCU9231BG078498,发动机号:E958740)小型轿车。2015年6月15日,李雪(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牛山北路60-1号,公民身份号码:××)以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周圆圆名下牌号为浙C×××××丰田牌(车辆识别号:LVGCU9231BG078498,发动机号:E958740)小型轿车小型轿车由买受人李雪所有和使用。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雪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税费均由李雪自行承担。三、原对该车辆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