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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秦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