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秦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