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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91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福生,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某以已与被告邱某某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黄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谢丽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