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89号原告:金某甲,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被告张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母亲。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年月原、被告经同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喜怒无常,婚后两人不断产生矛盾。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金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的脾气仍然很坏,经常莫名其妙的发火骂人,甚至动手打原告。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张某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后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同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认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虽经多年共同生活但原告实在已经无法忍受,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生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金某甲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明确为位于本区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32.5万元。原告金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金某甲与张某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金某甲与张某的房地产权证,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四、本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证据五、被告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张某对原告金某甲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到结婚生子,感情是好的,家庭是幸福美满的。从2007年搬进新房后,原告变得冷漠、无情、时而暴躁,对我、对孩子、对我父母态度生硬,经常动手打我及孩子。2014年7月原告在外租房另住,同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撤诉。原告诉状中称我脾气暴躁、骂人、动手打他等纯属不实之词,无非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的理由罢了。我们有住房、有一个可爱的孩子,我们应当去珍惜;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爱,需要家庭的温暖,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我相信,原告是一个教师,是有文化的人,经过法庭教育,���迷途知返,这个小家应该是美满的,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未举证。经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金某甲与张某于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本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金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时有矛盾。2014年7月金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2014年8月29日本院根据金某甲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田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2015年5月金某甲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张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虽因琐事时有矛盾,但在婚姻生��中彼此间发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予以解决。原告金某甲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的证据,且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愿望,故对原告金某甲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关于不同意离婚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蔡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