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利平与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利平,刘续,曹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66-4号申请执行人熊利平。被执行人刘续。被执行人曹雪萍。本院在执行熊利平与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曹雪萍在工商银行的存款1407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