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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利平与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利平,刘续,曹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66-4号申请执行人熊利平。被执行人刘续。被执行人曹雪萍。本院在执行熊利平与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曹雪萍在工商银行的存款1407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