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攀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攀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793号罪犯杨攀攀,又名杨攀,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200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故意伤害漏罪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偃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攀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杨攀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4月26日夜,被告人杨攀攀在偃师市城关镇首阳路某网吧门前和张某某发生纠纷,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石治华、宋盼盼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杨攀攀、石治华持砖块儿将张某某砸伤,致张某某重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与杨攀攀、宋盼盼达成赔偿协议,杨攀攀、宋盼盼分别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和2.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谅解,建议对二人从宽。该犯系主犯、累犯。2、2009年6月12日凌晨,张某某在偃师市某网吧与焦某某网上聊天时发生争执,焦某某约张某某来偃师,并让杨攀攀与张某某说事,张某某坐车某网吧在下车后,杨攀攀等人对其殴打,张某某在跑时,被杨攀攀用刀刺伤。经鉴定构成轻伤。罪犯杨攀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不订档、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攀攀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