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威海荣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建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荣跃贸易有限公司,蔡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荣跃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建法,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2********,住文登区葛家镇西庄村。申请执行人威海荣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商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