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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金喜、郭云英与李修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喜,郭云英,李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喜,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郭云英,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修伟,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郓城县。申请人冯金喜、郭云英申请执行李修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军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修伟在金融部门有信息但无存款,在房产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崇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