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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双绪与李应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绪,李应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双绪,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0日。被告李应喜,男,汉族,现年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绪与被告李应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稳香审 判 员  仇瑞江人民陪审员  胡三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