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晶与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费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4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费德富,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刘晶申请执行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晶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晶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佰哲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