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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晶与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费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4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费德富,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刘晶申请执行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晶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晶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佰哲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陆 微信公众号“”